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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法院“错误委托”导致证据不足?女企业家至今仍在申诉

2024-05-11 12:32来源:未知关注:作者:adminlgj

吉林省芳洁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简称芳洁公司)曾经是一个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其前任企业家是一位女强人吴允芳,自从2014年建设办公大楼与辽源市一家建筑企业打官司以后,芳洁公司竟然连续遭到三场败诉官司,原因是法院认定该公司“证据不足”,然而,吴允芳却依然不断申诉、上访。日前,这位女强人向媒体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据,称东丰县法院有意让检测机构无法对存在30多个质量问题的建筑进行检测,已经涉嫌枉法裁判。

因工程引起纠纷 芳洁公司连败三场官司

吴允芳向媒体介绍:她原来是芳洁公司经理,2014年在任职期间,将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承包给了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建筑),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在2017年至2018年间,她与兴和建筑及其项目经理黄万阁连续打了三场官司,却均以败诉告终。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自从工程完工后,双方就不断打官司:先是芳洁公司认为兴和建筑收取五大员的费用不合理,诉至法院。2018年8月27日,东丰县法院做出(2018)吉042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21日,原告吉林省芳洁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主承包合同,具体由被告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即被告黄万阁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工程结束后,原告芳洁公司与被告兴和建筑项目负责人黄万阁于2017年1月18日将该工程的办公楼、厂房基础、锅炉房、大墙及五大员资质、钢构资质使用费、塔吊安装费及附属设施全部工程款2760000.00元结清。原告认为被告辽源市兴和建筑系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另行收取五大员资质费、建筑设备塔吊安装费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故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芳洁公司与被告兴和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工程由被告兴和建筑项目经理即被告黄万阁具体施工至工程结束,并进行结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芳洁公司要求被告兴和建筑黄万阁承担返还五大员资质费184,000.00元、建筑设备塔吊安装费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芳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法院驳回了芳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芳洁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工程余款,黄万阁遂诉至法院,东丰县法院又做出(2017)吉0421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芳洁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65万元及利息。

芳洁公司依然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东丰县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做出(2018)吉04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称:......2018年7月4日,芳洁公司诉讼到法院,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兴和建筑和黄万阁承担违约责任,给付修复费用3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芳洁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司法辅助办公室进行评估鉴定,以上鉴定被退回。

法院认为,芳洁公司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兴和建筑和黄万阁承担修复费用,但是其鉴定申请均被退回,芳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芳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芳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芳洁公司认为检测申请被退回 法院有责任

至此,芳洁公司已经连续败诉三起官司。吴允芳说,三场官司败诉后,她自学了法律,仔细研究了案件,之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据介绍,辽源市检察院一位姓王的处长接待她以后,曾经要求东丰县检察院处理好相关案件的抗诉工作,而后东丰县检察院并未落实。

吴允芳认为,东丰县法院在做出(2017)吉0421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时,忽略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严重的程序错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载明,发包方为芳洁公司,承包方为兴和建筑,而作为兴和建筑的项目经理即本案原告黄万阁根本不具备该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在立案时竟忽视了如此明显的错误将本案直接予以立案,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应依法审核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请求和调解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工程款的结算、以及因该工程所产生的诉讼问题,都应由具备该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涉案合同相对人兴和建筑行使权利,而本案原告黄万阁仅以个人身份诉请结算相关费用,实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回避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问题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亦无法律依据可循,并在她本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法官误导本案被告同意进行调节,属于滥用法律职权。也正是由于这个2017吉0421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的出笼,才使她在另外两起官司中连遭败诉,检察机关理应对本案予以检查监督,但她的抗诉申请至今无果。

在吴允芳看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他们掌握的大量现场图片可以证明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正是东丰县法院的错误委托,才导致了检测申请被退回,东丰县法院的做法是有意偏袒兴和建筑。上述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和评估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属程序违法。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芳洁公司针对涉案建筑物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曾依法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勘验鉴定,同时针对排除质量缺陷进行返工维修所需工程款项进行审计评估,而法院却将其上述两项申请,即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和为返工维修工程价款的审计评估都委托给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监测中心一家进行鉴定,直接导致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将委托事项退回东丰县法院。工程质量鉴定和维修工程价款审计评估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申请诉求。质量鉴定由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返工维修工程价款的审计、评估应由具有工程价款预决算审计评估业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以上两项申请因法院的错误委托,导致委托函被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机构,或另行分别委托具有工程质量鉴定资质和工程价款审计评估资质的机构。但法院并未及时纠正该错误,竟然直接以申请被退回为由判定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作为县级法院,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法律知识误导,并以“既没有工程鉴定机构,也没有审计评估机构"的荒谬说辞搪塞申请人,最终作出了原告芳洁公司败诉的不公正判决,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事实被指错误 检测机构检出很多问题

与此同时,芳洁公司还认为,法院在事实的认定上也存在问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大量的现场照片、录像,用以证实由被申请人承建的涉案建筑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工程由兴和建筑承包建筑,但其公司并没有实际提供技术支持,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五大员”,即施工技术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也从未到过施工现场。其施工期间仅仅由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黄万阁个人到现场组织施工。2014年工程施工时,国家明确规定建筑行业应由市、县、乡镇统一实行混凝土专门定点、专门搅拌生产,禁止建筑企业私自生产混凝土。而黄万阁为节省成本增加利润,偷工减料违法私自搅拌混凝土,造成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该建筑仅从表面上,就不难看出塑钢门窗严重变形,窗户及墙体漏雨渗水,楼宇支撑主体和墙体出现裂缝,楼内消防应急照明线、网线等所有下线管全部堵死,无法穿线使用。建筑外墙散水台由于施工时没有做基础回填压实,造成基础下沉,雨水倒灌,整个1300平左右的框架办公楼,混凝土、钢筋都不合格,非常危险,存在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就此问题予以确认,仅简单粗略的以“申请鉴定被退回”为由判定由申请人承担败诉后果,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吴允芳介绍说:针对我公司诉黄万阁违约一案,2018年11月29日,东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随后,芳洁公司向辽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辽源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吉04民终23号的民事裁定书,但是辽源中法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按申请人撤回上诉处理,致使一审判决成为终审判决,酿成了不可挽回的苦果。

据悉,为了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日前,芳洁公司已依法委托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楼宇进行质量鉴定,得出的结论居然是,该工程存在多达33项质量不合格问题!芳洁公司也再次向东丰县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

律师认为,在此案中,案涉楼宇的工程质量是关键所在,既然芳洁公司委托的机构已经进行过检测并检测出很多问题,芳洁公司可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另行起诉,法院也应当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立案,辽源市中级法院领导也认真调查出此案的重要疑点。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是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媒体期待着检察机关的公正和法院的公正审理!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一刀 胡歌)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6756043641955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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